河北一法院矿权网拍颠覆规则:出局者线下成交
原标题:河北一法院矿权网拍颠覆规则:出局者线下成交
来源:华夏调查
{image=1}
▲被拍卖矿山现场
在对一金矿采矿权的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出价最高者(1.6927亿元)未在规定时间交款,出现了悔拍情形。按照司法实践的正常操作,应当重新拍卖。
但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却在该次拍卖之前,专门设定了一套新的竞拍规则:如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也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照此拍卖规则,最终法院确认由已经被淘汰出局的第三出价高者(6267.19万元)取得被拍卖的金矿采矿权。
{image=2}
近日,《法人》记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看到了这则由丰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这起执行拍卖案件的被执行对象是丰宁县当地的一家名为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成矿业公司”)所有的金矿采矿权。因几起合同纠纷,集成矿业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被拍卖的采矿权的评估价为787.19万元,该价格也是拍卖起拍价。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显示,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10时至1月14日10时对集成矿业公司所有的涉案采矿权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最终,由中资华升控股有限公司以1.47亿元最高报价成交,但中资华升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未在规定时间付款。
2020年4月27日10时至4月28日10时,丰宁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集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进行重新一拍。在这次拍卖前,丰宁县人民法院对拍卖规则进行了修改。
在“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因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为避免再次出现悔拍以及线下拍卖围标的情况,制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即买受人未如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该条规则还规定,如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执行人员会第一时间按照出价高低的顺序与各竞买参与者联系,如出价高者已经成交,会依次向其他竞买参与者告知。
拍卖最终结果显示,在该次拍卖中,经过上百轮网络竞价,第一竞拍人以1.6927亿元的最高价领先,第二出价高者以1.6917亿元出局,第三出价高者以6267.19万元出局。
公开裁定书显示,丰宁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第三出价高者——天润吉成矿业公司以6267.19万元成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
{image=3}
▲最终已经出局的第三出价高者成为最终买家
执行领域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统一的拍卖成交规则,并规定拍定人没有按时交付价款的应该重新拍卖。执行法院以“竞买须知”的方式为拍卖某个具体的标的制定特殊的成交规则,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据,也不利于确保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网络司法拍卖秩序是一种破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兵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从执行拍卖的目的来看,拍卖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而法院在创设拍卖规则时,也应当基于此目的。结合本案来看,第三竞拍人与第一竞拍人差价悬殊(法院应当预料到这种情况),相比于再次拍卖,直接在一次拍卖中将拍卖标的物轮候给其他顺位竞拍者,未必能最大程度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创设的该拍卖规则于法无据,且未必合理。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蒋冬林律师认为,司法拍卖制度属于公法范畴,不容任何地方法院修改、创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均规定了买受人悔拍后的处理规则,即以重新拍卖为原则,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二拍制度、变卖制度,均构成各级法院司法拍卖规则的基础,目的是让拍卖标的全面接受市场检验,防范恶意竞买,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大化。然而,丰宁县人民法院规定的“新规则”颠覆了这个基础。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责任编辑:王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