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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股票索赔案首次开庭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07 1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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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联建光电(维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次是293名投资者索赔案件集中开庭。(联建光电维权入口)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了部分投资者起诉被告联建光电案件,参与了当天的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激烈争辩,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2、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3、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应当予以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4、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上述争议焦点,章祥兵律师认为: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之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4年年报、2015年和2016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7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应以最早作出虚假陈述之日即2015年4月1日(2014年年报公告日)作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2、重大性是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告的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被告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有该证券发生亏损的,即应当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张应当予以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应当承担举证义务。4、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投资者的损失应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不符合该规定。

对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以及基准日,双方均认为:揭露日为2017年12月8日,基准日为 2018 年2 月 26日。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根据当天的庭审情况,章祥兵律师提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股票,并在2017年12月8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时效为3年,截止目前诉讼时效仅有1年。符合索赔条件的大量投资者至今还未诉讼,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挽回损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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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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