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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三天后官方处罚三宗并购案,反垄断要走向常态化?

一财网2020-12-14 21:46:202

作者:孙维维

专家认为,50万元的罚款可能并不能对企业构成足够的威慑力,修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力度将是《反垄断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三天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问题“出手了”。

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是被调查的经营者、目标公司还是有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都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违法实施集中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反垄断走向常态化

上周五(1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一时间,反垄断话题为各界热议。

反垄断法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博导黄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是市场经济法治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强调竞争的规则,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反垄断的规则要更加完善,执法也要更加常态化。同时,反垄断执法也是动态的,在每个时期对于各个行业,都有不断认识的过程。”

在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反垄断关注的一个重点。

反垄断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申报标准》),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申报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有两个标准,一是营业额的标准,二是控制权标准,中国实行依法申报的制度,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只要符合国务院的反垄断并购的申报标准,都应事先主动申报。而在过去,很多互联网公司因为是VIE结构,在并购中没有主动申报。”黄勇表示。

此次公布的三起案件均涉及协议控制架构情形,其中既有被调查的经营者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也有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情形。

“如果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拿不准该不该报,应主动跟执法机构协商、咨询。公司一定要注意合规,不然会带来两大风险:一是罚款的风险,二是可能被拆分的风险。”黄勇说。

反垄断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披露,这三个案件中都对被调查企业罚款50万元。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的顶格罚款金额能否起到威慑作用?黄勇认为,50万元的罚款可能并不能对企业构成足够的威慑力,修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力度将是《反垄断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像欧盟未依法申报的罚款金额可能达到上亿欧元甚至更多,我们现在50万元的顶格罚款金额,可能无法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加大处罚力度将成为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黄勇透露。

为了限制巨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通过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也因其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

《反垄断法》实行的12年多时间里,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是中国互联网经济和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一段时间。黄勇认为,《反垄断法》经过12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发现很多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完善。但目前来看,反垄断的基本思路和原理仍然适用,对于具体行业,可以通过反垄断指南和个案的执法、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从司法审判来看,几年前,最高法院在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的3Q案件中,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些重要标准,包括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竞争损害违法性的确定,明确了裁判标准。实际上,这些案件都没有超越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在《反垄断法》最终修法之前,包括互联网这种比较特殊的行业在内的案件,都适用这些基本规则和原理。”黄勇表示。

反垄断推动企业创新

法律层面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也在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当竞争法》)、《电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对经营者实施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行规制,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可谓相得益彰,两者分别从禁止不正当竞争和禁止限制竞争的角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市场监管总局除了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外,还同时已经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规章,制定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5部指南。

今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反垄断指南》)。据悉,《反垄断指南》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近年来,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指南,可以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保障竞争规范有序。”

黄勇也认为相关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将成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合规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行业和领域,它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复杂的竞争格局,我认为,合规和遵守市场的竞争规则,是很重要的。”黄勇表示。

《反垄断指南》提出的原则之一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反垄断指南》实际上针对的是当前国内互联网产业垄断阻碍创新的客观现实问题。

“近十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也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但大树底下不长草,近年来,每当一波新的创业机会出现时,垄断巨头都会站队,并用资金打压新冒出来的企业,很多新的企业最终被巨头消灭或收购。”刘春泉说。

“反垄断法是全球市场经济体普遍施行的竞争政策工具,其原理是通过保护市场的竞争性格局,促进市场的创新和活力。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对市场上的所有企业,都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12年,随着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反垄断执法今后会越来越常态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机制,都会越来越完善,这对于市场中的企业通过竞争和创新释放活力,是非常积极的信号。”黄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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