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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给朋友后莫名多出上千万债务?案件陷入“罗生门”

澎湃新闻2021-05-17 16:40:480

原标题:男子借钱给朋友后莫名多出上千万债务?案件陷入“罗生门”

“这几个月,我每天都被笼罩在欠债的阴影里,真的快被逼疯了……”穿着一件黑色上衣,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的陈新(化名),向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借钱给朋友承包项目,9年后却突然被通知背上了上千万的债务。陈新到现在也莫名其妙,这让他的生活也乱了套。

接到通知 多了上千万债务

“每天睁开眼就是上千万的债务,何某欠我的钱也没有还,现在还要替他背上债务还钱。”47岁的陈新说起这件事情时,眼神透露着无奈和疲惫。

2012年,何某找到陈新等人,以开采甘肃一处露天煤矿为由,向陈新借款二千多万元。“他当时找到我的时候,我知道他之前承包了在甘肃的一个煤矿项目,这次借钱也是为了进行第二标段的开发。”陈新说,因为大家互相熟悉,也想着开采煤矿比较挣钱,就比较放心地就和其他人一起把钱借给了何某。

在把钱借给何某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借款需要在2014年还清。在刚开始的几个月里,每个月都能收到一部分还款, 然而几个月过后,陈新等人迟迟收不到协议中的还款。

还不上钱这个事情,让陈新开始害怕起来,这些钱是他和朋友凑起来的。“如果要不回来这些钱对我们来说就是‘灭顶之灾’。”陈新说,为了保障钱不被何某骗走,他们几个人在2014年找到何某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在还完我们的债务之前,何某不能私自把煤矿等公司的物品进行转卖,并且写明了何某的所有债务关系和我们无关。”陈新告诉记者,签完这个协议后,他们心里多少有了一些底气。然而让陈新没想到的正是这份协议,把他卷入了债务的漩涡。

2015年,何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陈新等人被卷入到甘肃一场官司中,虽然最后法院认定陈新等人只是借贷和投资关系,并未因何某的事情牵连到陈新,但却为后来的千万债务留下问题。

2021年3月22日,正在福建的陈新接到山东聊城市东阿法院的电话,在电话里工作人员告知陈新,有一个诉讼需要陈新等人参加。听到这个消息后,陈新有点蒙,他怎么都回想不起来怎么会在远在千里之外的山东有债务诉讼。

3月29日,陈新赶到了东阿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的听证会上,陈新才了解到这千万债务是如何而来。“开完听证会后,我才知道来龙去脉。但是法院很快就给了判决,把我列为了债务共同人,让我赔偿上千万的债务。”陈新说。

从借钱给朋友变成共同债务承担人

“2011年,何某欠了孙某三千多万元,现在让我还一千多万元的债务,我自己借给何某的钱,也还没要回来,现在莫名地又多了上千万的债务。”陈新说,就是因为2014年和何某签下的协议惹的祸。法院认为他和何某是合伙关系,所以债务共同承担。

东阿法院的判决书中显示,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之平、陈新、薛忠仁、薛从香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8年7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刑终140号刑事裁定书,吸收何某 11600万元的证据中,作为证人的陈新等人证言证明何某、 陈新等人共同投资大泉水煤矿。

“东阿县人民法院就是按照这个依据,把我列成了共同债务人,可是我只是把钱借给了何某,并未参与任何公司活动和经营。”陈新说,在何某的公司中,工商信息上显示他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甘肃省的诉讼中,甘肃人民法院并未把他列为债务人,他只是和何某有债务关系和投资关系。

“孙某和何某的债务关系,是发生在2011年,而我和何某的债务关系发生在2012年,从时间上看,他们的债务关系也和我没有任何联系。”陈新说,现在莫名多了上千万债务,让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希望办案单位能把事情理清。

陷入“罗生门” ?

在东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显示,孙某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甘刑终 140 号刑事裁定书中,拟证明陈新等人的证人证言自认五人是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景泰大泉水煤矿第一、二标段;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确认。股东合作协议、合同补充条款、合同补充条款的附件各一份,拟证明何某、陈新是合伙人,共同投资开采大泉水煤矿,投资收益及风险由各投资人按投资额平等享有和自行承担。

“这些无法证明陈新与何某形成了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何某向我们出具借条,证明我们是民间借贷而非合伙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陈新说,这个钱被何某用作了别的途径,根本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

“这个事情除了孙某起诉我们以外,还因为在这笔欠款中,还涉及到了东阿县公安局一位领导。”陈新说,我们希望当地人民法院回避该案,由别的办案机关进行审理。

陈新的代理律师王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纠纷是发生在甘肃,而现在却在山东进行审理。

“案涉的工程款形成于2011年,而这三份合同分别形成于2012年8月5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20日,所以说孙某主张的申请款与投资合同没有关联性。”王奎说,这是陈新与何某之间签订的,不应当由孙某持有并向法庭出示,所以这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不能证明陈新与何某有合伙关系。

王奎表示,本案中,陈新与被执行人何某之间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更不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也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不符合为合伙关系,所以何某的债务由陈新来共同承担明显是不合法的。

“希望能早日把事情解决,还我清白。”凝望着手中的借条和合同,陈新的眼神中略显空洞,不知道何时才能把事情解决。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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