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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提家务补偿 法院判了!

政府网站2021-07-09 12:42:330

原标题: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 妻子提家务补偿,法院判了!

来源:广西高院

“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

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

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在以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唤醒”家务补偿制度的同时,

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

用鲜活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变得掷地有声。

2021年6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妻子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

目前,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 妻子在家带娃成被告

男方马某与女方钟某相识恋爱6年后,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二人婚生小孩出生。2016年,钟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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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马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小孩归被告钟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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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马某自认与钟某分居6年期间有出轨行为,面对其与钟某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钟某抚养。

钟某认为,马某已自认出轨,其同意离婚,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婚生小孩。但因双方婚生小孩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照顾小孩、操持家务付出太多,而马某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抚养费。为此,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基础上,支持钟某要求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5万、家务劳动补偿2.5万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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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自认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庭审时,马某认可钟某在照顾小孩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对钟某要求马某支付25000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马某、钟某二人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钟某抚养,马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家务补偿款25000元。案件宣判后,马某、钟某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劳动虽有价,提请补偿应合理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来不顾家,妻子独自照顾小孩、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妻子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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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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