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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如何落地? 投保机构要发挥核心职能

新京报网2020-09-04 21:3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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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版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如何落地? 投保机构要发挥核心职能

9月4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落实新证券法实施,促进投资者保护”为主题。其中,“新证券法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专题论坛着重讨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协同机制、审裁规则等方面,邀请了来自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学者、律师等各界人士展开讨论,旨在厘清特别代表人诉讼推进过程中各方的角色与定位,探索从实操角度建立更为高效、合理的诉讼模式。

默示特别授权是对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重新权衡的结果

新证券法明确引入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中国版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李伟介绍,《规定》主要体现了几大价值导向: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并无司法实践经验。关于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问题,李伟指出,民事诉讼法采纳了明示特别授权规则,即代表人处分实体权利须逐一征得被代表原告的明确同意。但这会导致集体诉讼程序变得繁琐冗长、久拖不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无法落地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个问题,《规定》改为采纳默示特别授权规则,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均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李伟表示,默示特别授权模式系对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两种价值进行重新权衡的结果,其是整个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核心,也是集体诉讼程序得以推进的关键。但特别授权本身隐含被滥用的风险,因此《规定》注重通过多种机制来制衡代表人权利,包括赋予投资者知情权、异议权、上诉权和退出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形成了“代表人特别授权-投资者诉讼权利-法院监督权”相互制衡的三方权利架构。

投保机构要将提起代表人诉讼作为核心职能 持续提升维权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投保机构要把提起代表人诉讼作为投保机构的核心职能,聚焦核心职能,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履行好投保职责。投保机构还要开门决策,问计于民,精准选择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被告。他建议,在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前,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征求投资者代表、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代表、中介机构代表与独立专家学者的意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力大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因而既要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也要确保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威慑力,避免失信公司找到规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策略漏洞。

另外,投保机构要自觉与普通诉讼代表人建立和而不同、良性互动的协同合作关系。《规定》全面激活了普通代表人和特别代表人的积极维权功能,并确保两类代表人诉讼同频共振。无论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与保护。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履行保护公众投资者法定职责的法定机构,理应在化解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影响深远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刘俊海还提出,投资者保护机构要持续提升维权能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组织,早日成为人民法院的优秀诉讼参与人。投资者保护机构既要大胆行使《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代表人权利,也要自觉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庭的庭审指挥,尊重法院的裁判权威。基于平等诉讼原则,特别代表人与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投保机构只有成为优秀诉讼参与人,才能当好公众投资者的“娘家人”。另外,投保机构要自觉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协同共治机制。

刘俊海表示:“市场失灵时,司法权不能失灵。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商法自治与契约自由被滥用、上市公司治理失灵时,投保机构必须挺身而出、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代表人诉讼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确保裁判与执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道德效果与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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