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反转频现 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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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如果一方当事人完全虚假或诬告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如果构成侮辱、诽谤,也可以通过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自诉之余,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追责。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责任编辑 | 仇飞
“罗冠军并没有强奸我。”随着一纸道歉声明发布,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女子声称遭强奸被迫恋爱事件迎来反转。
9月5日晚,当事女子梁颖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罗冠军并没有强奸她,因双方没有处理好分手事宜,才会在网上曝光冤枉罗冠军,并向公众和罗冠军及其家人道歉。9月6日,梁颖又在自己的微博中澄清此事并对罗冠军及家人道歉。
而在事件反转之前,梁颖的一面之词足以让罗冠军“社会性死亡”。
近年来,网络维权常常上演剧情反转,网友的“站队”总被利用。在惊叹反转的狗血之余,更应反省的是,公众应如何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虚假网络维权又该如何追责?
网友“站队”引发网络暴力
8月29日,梁颖在其微博上发表一篇名为《爱你,才要强暴你》的文章,控诉自己被前男友罗冠军强奸后被迫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多次被罗侵犯侮辱,饱受摧残。此外,还曝光罗冠军有嫖娼、拍摄裸照进行威胁、致使其意外怀孕以及强奸其他女性等问题。
该条微博一经发出,立即引爆舆论,文章迅速获得超过40万次的转发量,#罗冠军#等相关话题也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在一些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下,不少气愤不已的网友仅凭梁颖的微博就“站队”,开始对罗冠军进行“人肉”和谩骂,曝光了罗冠军的家庭和工作地址、毕业院校等真实信息,同时在罗冠军的无码照片上P上“强奸犯”3个字在各个平台进行广泛传播。
8月29日,罗冠军在微博否认强奸,称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就已确定恋爱关系,并表示在近两个月前已向法院递交相关资料,通过法律手段维权;8月30日,罗冠军的姐姐发微博称梁颖与罗冠军是正常分手,且梁索要过分手费;罗冠军的父亲也亲手写下“伸冤书”为儿子喊冤。
此后,尽管罗冠军及其姐姐多次发布微博该事件的相关解释及证据,为舆论带来一些不一样的声音,但关于罗冠军及其家人的网络暴力并没有停止。
9月4日,罗冠军在微博发布《罗冠军的自白和呼吁》,称自己已经“完全社会性死亡”,网上一直到处转发他强奸嫖娼性能力弱等不实信息,父母姐姐姐夫和小侄女的各种信息也被公开,家人每天承受各种电话信息的谩骂诅咒等。
“在照片上P这些负面辱骂的词是侮辱人格,是对人格权的一种侵犯;公布罗冠军及其父母的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侵犯其隐私权。”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络暴力往往发端于“人肉搜索“,继而出现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行为人针对性的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谩骂、侮辱,从法律上来说,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有可是上升到健康权、生命权。
一些大V主动去“人肉”别人的信息,很明显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朱莎解释,这种人肉行为涉及民事违法,如果其到达一定传播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除了这些主动“人肉者”,对于传播这些信息的普通网友,朱莎也提醒到,网友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散播他人信息,虽然一般不太可能达到刑事追责的标准,但实质上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从民事角度而言,被侵权人既可以起诉挖掘其隐私的人,也可以同时起诉这些转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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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颖通过律师发布的声明。
虚假网络维权法律责任
短短几天时间,在网络这片舆论场里,梁颖从无辜伸冤的弱女子反转为人人喊打的“坏女人”。
9月5日,在梁颖委托其律师发布道歉声明后,罗冠军也在当日发表声明,表示梁颖已对其在网上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澄清,自己放弃所有刑事控告,民事名誉侵权诉讼正常进行,并呼吁大家删除罗及梁的所有个人隐私信息,停止网络暴力。
而很多感到被梁颖进行舆论利用的网友并不买账,梁颖及其代理律师的微博下纷纷留言:“道歉有用要警察、法律干嘛?”“真的建议入刑,这是动用舆论压制法律的一种方式,而且影响极其不好,对未来想要通过舆论讨回公道的人也是一种伤害”“麻烦坐牢谢谢”。
“如果梁颖确实诬告了,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罗冠军名誉权的侵犯,还可能构成刑事上的诬告陷害罪。”朱莎介绍,即使罗冠军放弃了他的权利,如果梁颖确实达到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标准,公安机关依旧可以介入。
在梁颖之前,“春秋两不沾”编造长时间遭性骚扰报警无人受理、“小岛里的大海”伪造血迹称女儿被老师体罚至吐血、徐州女教师李秀娟“绝笔信”系有人操作……一出出“反转剧”带来了舆论的信任危机,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对虚假网络维权进行警示?
“如果一方当事人完全虚假或诬告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如果构成侮辱、诽谤,也可以通过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自诉之余,如果构成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追责。”在朱莎看来,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
但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加之受舆论影响的心理负担,对追责有所顾虑,甚至放弃追责。对此,朱莎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她个人还是希望有人去追究这些虚假网络维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和解,“只有这些承担了责任,并且让社会知道,才会杀一儆百,才会知道要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
就在4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此前因编造谣言而被刑拘的“春秋两不沾”,于3月9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寻性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据媒体报道,对于罗冠军梁颖事件,警方已展开调查,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已受理罗冠军与梁颖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这一网络维权反转事件的法律结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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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
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孙小果、翟天临等多起违法事件的追责得益于广大网友的迅速传播和监督,但网络舆论监督的失实、侵权问题也日益加剧。
2018年8月20日,四川省德阳市安医生及其丈夫在一个泳池内与一名13岁初中生发生冲突,孩子家长把泳池监控视频提供给媒体,随后安宁夫妇的个人信息遭人曝光,引发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5天后,35岁的安医生吞下约500片扑尔敏,自杀身亡。
此后,舆论却发生反转,冲突起因为男孩先“骚扰”了安医生,在安医生要求道歉后,男孩拒绝并朝其吐口水,且冲突发生后,男孩家属在更衣室对安医生进行了殴打。然生命无法挽回,广大网友转而又向初中生及其家属进行“人肉”、咒骂。
最终,安医生的丈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德阳警方报案,同时希望追究常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8月5日,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公众在行使权利时,又该如何防止踩过界呢?
朱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应鼓励公共舆论监督,对于社会事件,公民作为舆论监督的参与者之一,只要在合法的限度内,正常发表舆论文章、观点或转发都是可以的。但不能有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如果不合理使用舆论监督权,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不要觉得网络暴力离自己很远。”她建议,公众面对社会事件,尤其是一些大V或自媒体的煽动性言论时,应提高警惕,同时应该提高自己对于侵犯人格权等法律意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97条的“禁令保护”规定,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她解释,“遭受名誉权和隐私权侵害的人虽然在经历冗长的诉讼追究过程后可以得到经济赔偿,但在当下遭受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该规定更有效地切断网暴的发生,大大减小民事主体遭受的精神损害”,同时,民法典也对平台责任进行了加强。
“很多网络暴力与平台责任密不可分,平台应对这些大V的言论进行审核,监测这些言论是否会引导舆论走向不正常的方向。”朱莎指出。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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