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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民资投入“两新一重”是“双循环”的基础

财经国家周刊2020-09-14 14:39:100

原标题:王兆星:民资投入“两新一重”是“双循环”的基础

|一个难题,是政府“看得见的手”究竟该伸多远。另一个难题,是在各地财政吃紧尤其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困境之时,民间资本如何对“两新一重”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文 |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聂欧 王亭亭

新的一波政策红利正欲撑起中国经济的大片蓝海。

40年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红利是改革。改革可谓是一切新生事物得以成长的前提。今天亦然。

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为应对大变局,我国适时迎来新的改革热词“双循环”——今年以来,中央屡次强调,要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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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IC photo

一锤定音,这是国家经济战略进入新时代的信号。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表示,未来一个时期,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会更加明显,经济增长的内需潜力会不断释放。我们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战略方向,扭住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双循环’尤其国内大循环因时而生,将依赖内需的创造和释放。”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专访中表示。一个重要逻辑,是需求和供给的共生共荣关系不变,扩大投资尤其“两新一重”领域投资仍将是消费市场的基础支撑。

其中的一个难题,是政府“看得见的手”究竟该伸多远。另一个难题,是在各地财政吃紧尤其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困境之时,民间资本如何对“两新一重”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由此,公平公正、收益预期、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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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投资仍是重要支撑

《财经国家周刊》:一段时期以来,中央反复强调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但需求的增加还亟待更多基础性支持,比如有策略、有步骤地扩大投资。你怎么看?

王兆星:中国经济未来要实现稳定增长,必须全面启动需求,充分挖掘社会需求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发生严重困难、中美关系出现严重波折之时,要更多把经济增长的支撑和基础放在扩大和挖掘国内需求方面。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关系,我们必须要通过拓展需求来支撑供给的扩大,同时也要通过扩大供给来拉动国内需求,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良好的基础。为此,除了进一步挖掘国内消费市场、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展消费空间外,投资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支撑。

《财经国家周刊》:当下和长远看,加大投资应侧重于哪些方面?

王兆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扩大有效投资,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并同时指出,要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

“两新一重”,即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新基建是信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将起到重要带动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消费惠民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主要是补传统基建短板,都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

《财经国家周刊》:一些地方财政吃紧,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资本参与“两新一重”建设形成了限制。怎么办?

王兆星:不论是从当前还是从长远考虑,都需要推动社会民间资本参与“两新一重”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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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IC photo

首先,这是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要允许所有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和竞争。

其次,政府受预算及债务规模所限,不应也不可能承担所有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有社会民间资本的参与。未来五年,“两新一重”建设以及其他领域的投资都会很大,每年的投资规模达数十万亿元人民币,而目前政府的显性和隐性债务规模也已经达到几十万亿元人民币。从资金的需求与供给平衡的角度,也从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更是从提高投资效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需要有社会民间资本的加入。

第三,随着我国近年来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收入的不断增长,民间资本和居民储蓄积累也有较快增长。社会民间资本不仅具有投资基建项目的能力,而且有着强烈的愿望。但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现下行趋势,从2011年的34.2%下降至2019年的4.7%;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数据仅为-7.3%,反映民间投资活跃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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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资真正“能投、愿投、敢投”

《财经国家周刊》:如你所言,民间投资的活跃度持续走低,而“两新一重”又是相对长周期的投资领域,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引水入渠?

王兆星:推动民资参与“两新一重”建设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紧迫。当前问题,是民间资本对于“两新一重”建设“不能投、不愿投、不敢投”。首先要从五方面来解决从“不能投”到“能够投”的问题:

第一,不论从政策、法律还是实践上,都要真正解决放开准入、降低门槛、公平对待、平等参与的问题。不能为民间资本设置有形或无形的门禁,更不能专为民间资本设置更高的门槛。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要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所要求的“要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强调的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

第二,在市场准入和项目招投标中,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意见》中所提出的“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

第三,要贯彻落实《意见》所要求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使民间资本更加便利地进入项目投资领域。各级政府要在做好必要监管的同时,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

第四,在降低门槛、简化审批、平等参与、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投资者可以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对项目风险与收益做出独立评估判断的基础上,民间资本可独立建立或者参与设立相关的项目法人主体(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负责。独立或共同承担建设项目的风险,同时也独享或分享建设项目的收益。

第五,民间资本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周期、风险、收益的情况,以多种机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包括独立投资或者合作投资,直接投资或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方式间接投资。还可以通过认购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来参与投资。

《财经国家周刊》:除去公平公正问题,民资的投资愿望也在走下坡路,更何况“两新一重”包含一部分高风险投资。如何解决从“不愿投”到“愿意投”的问题?

王兆星:症结在于能否实现可预期、可比较的投资回报。

资本的天性就是追求回报,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民间资本意愿的关键或者前提,就是对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的评估和预期,相对于其他方面或领域的投资,“两新一重”是否能实现理想的比较效益。

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新基建”中的特高压与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这几个领域的公共服务属性较强,投资数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投资收益率不一定很高。“新基建”项目具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特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投资风险较大,投资回报率也会相对较高。应允许投资者根据对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的全面评估,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及自主选择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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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新华社发

首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两新一重”建设要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就是强调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投资者可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分析,项目现金流、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的评估及可能不确定因素的研判,做出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投资的决策。民间投资者由于其资金来源不同、规模大小不同、风险偏好不同以及追求的收益目标不同,愿意选择的投资项目和参与投资的方式也会不同。

其次,在民间资本自愿选择、自主决策的同时,政府也要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在建设规划、环境评估、项目审批、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工及信息等方面,政府能够提供高效的支持与保障,以实现建设项目的加快启动、建设和运营,有效地控制建设成本,及早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最后,要在鼓励支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参与“两新一重”投资建设给予税收、金融方面的支持。金融方面应根据新基建的特点和需要,创新金融方式、产品和工具。并且,监管上也应该坚持前瞻性、审慎性、包容性的监管框架和态度,对风险有一定的包容度,使得金融机构能有更广阔的发挥空间。税收政策上,包括税种、税基、税率、税期等一系列因素都会影响投资成本和收益,进而影响投资决策。鉴于“两新一重”建设都是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产生现金流和投资收益较迟,应从激励促进的角度考虑,对参与投资的社会资本实施一定期限和程度的税收优惠。

《财经国家周刊》:我们了解到,一部分民资还因为退出机制不健全、争端处理程序不完善,造成了“不敢投”。你怎么看?

王兆星:要解决民间资本从“不敢投”到“敢于投”的问题,关键是解决投资权益的有效保护和顺利实现问题,从五方面入手:

第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切实使投资者放心、踏实投资与经营。

第二,要严格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当发生利益冲突、纠纷、诉讼案件时,属于民事利益纠纷的,应严格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不应随意将民事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非常慎用公安刑事侦查处理手段。当然,如果投资者有故意欺诈,损害环境和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要切实保障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大大提高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决与执行效率。防止出现投诉和起诉长时间得不到受理,受理后长时间得不到裁决,裁决后长时间得不到执行的问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促进案件得到公开、公正、高效的处理。

第四,要切实保障投资资金的顺畅回收,以及投资收益的安全实现。真正做到能进能退、能入能出。如果进入容易退出难,投资容易收回难,那就没有人愿意和敢于投资。因此,应该从政策、法律和实践上,保障民间投资可以多渠道安全顺畅退出。包括投资全部收回后退出,项目完成后转让退出,出售投资股权退出,发行公募REITs及资产收益支持证券等。在无法经营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选择依法破产清算退出。

第五,要建立完善、高效、透明的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与制约作用,同时发挥内部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使每个投资人都拥有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及投诉权,以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习生张尔莉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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