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蕴含多重社会价值
原标题:评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蕴含多重社会价值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现行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条件地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此举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社会期许,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蕴含多重社会价值。
据10月14日《工人日报》报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回应社会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草案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至12周岁。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现行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条件地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此举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社会期许,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蕴含多重社会价值,对司法领域相关问题的破解也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犯罪人所犯罪行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当,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设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意是对一些年龄低、社会认知差、行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程度保护,尽可能降低刑事惩罚对其成长的影响。但现实中,一些低于现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时发生,扭曲了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内在的社会道义,损害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因此,对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进行遏制和形成威慑,达到“罪罚相当”,有利于更精当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好地体现司法正义。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对社会秩序形成重大威胁。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彰显,也有着负面影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成长。当下社会,互联网上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社会认知,对不良社会信息缺乏甄别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的宠溺,弱化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导致一些未成年“混世魔王”的出现,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从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一些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是对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的刚性矫正,而且,刑事惩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引导,它对更多未成年人会形成法治意识的引导,同时,有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实现救赎未成年人与社会正义期许之间的平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救赎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包含社会正义的期许。两者之间的平衡,是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都会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平衡。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早熟趋势的加剧,以及公众对社会正义期许的提升,两者之间的平衡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对一些特定重大犯罪行为设定较低的追责门槛,有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进行救赎,同时更好地回应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许。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不断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构建,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还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的相关办案程序等加持。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将进一步强化“预防、保护、惩罚、教育为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机制。
郭振纲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范斯腾 SN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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