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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 工大高新女董秘以“地位低影响力小”请求免罚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0-22 23:12:100

又一例,这位女董秘以“地位低影响力小”请求免罚

来源: 董秘学苑

随着董秘这一行越来越被市场熟知,有很多的其他行业人士在计划着把董秘作为其职业规划的一个目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董秘真的是分两种的,一种是有地位的,一种是没有地位的,监管层赋予董秘高管身份,就是为了便于董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实际上很多董秘并没有多少权利。

工大高新董秘吕莹就是一个例子:

10月22日晚间,哈尔滨证监局发布对工大高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董秘吕莹的名字排在了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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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名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唯一控制的上市公司,工大高新曾经是一手好牌,2015年牛市时,历史最高市值曾经达到185亿元,之后有所回调市值也超百亿。

但是现如今变成负资产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市值只剩下12亿元,显然被掏空,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列举的七项违规就可以看到: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自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同时任职工大集团董事长,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新之间构成关联方。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工大高新累计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10.16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6亿元。工大高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共计18笔,金额累计达63.1亿元,90%以上为关联担保。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工大高新涉及28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0.35亿元。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工大高新开立于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基本账户,内有存款1.03亿元。工大高新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5、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2018年1月-5月,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汉柏科技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冻结工大高新持有汉柏科技100%的股份,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2%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工大高新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6、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6亿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工大高新未按照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7、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2016年年报中未确认红博商贸城应支付给省七建工程款2.91亿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0.98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6年净利润0.98亿元,导致公司2016年净利润降低至-0.61亿元。

工大高新2017年年报中对被工大集团占用的资金未入账。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7年净利润0.52亿元,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降低至0.78亿元。其中,减少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0.52亿元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7亿元的40.94%。

因为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董秘吕莹被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吕莹,女,1970 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哈尔滨联通公司设计师,哈尔滨中大植物蛋白公司办公室主任,哈尔滨工大集团总裁办主任,黑龙江乳业集团总经理执行代表。2014年6月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8年5月离职。

吕莹申辩称:

1、对工大高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事前没有参与,不知情。

2、自己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履职期间已勤勉尽责,虽为公司法定高管人员,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和影响力小。

3、2018年3月已申请辞去职务(实际2018年5月才正式公告离职)。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

证监会表示:

1、作为工大高新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莹在2016年年报上有签字,虽于2018年3月提出辞职申请,但于2018年4月27日,仍在工大高新2017年年报上签字。

2、吕莹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以及部分涉诉事项应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前,知悉上述事项,但没有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3、对吕莹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合议复核,可以认定吕莹在工大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不是起决定、策划、组织实施作用的主要人员。在公司收到交易所问询函后,能够积极督促、组织公司整理发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查清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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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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