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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出台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新京报2020-10-28 18:31:520

原标题:三地出台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新京报讯(记者 许雯)继深圳、北京之后,上海也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作出调整。10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平战结合储备应急物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指出,针对本次疫情期间各地暴露出的物资储备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等问题,《条例》分别从“平”和“战”两方面做出规定,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在应急物资储备方面,《条例》明确上海全市采用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既规定平时的储备与管理,又规定了战时储备的启用、应急征用、组织生产和紧急采购等,还鼓励单位和家庭适量储备防护用品、消毒物品、药品等物资。

在监测与预警方面,《条例》明确要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包括医疗机构、药店、学校、养老服务机构、批发交易市场、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企业、交通枢纽等单位和场所的监测哨点布局。

《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出,获悉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

同时,《条例》规定,上海应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制度,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一至四级预警级别,并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发布工作。

“非恶意不追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在此之前,深圳、北京已相继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记者注意到,深圳和北京在条例中分别以“非恶意不追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的规定,以确保哨点机构和个人第一时间上报疫情信息。

今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首部地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对非恶意报告疫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成为深圳条例的一大亮点。

9月25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当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

条例中规定,北京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获悉情况的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重庆市地方立法也在酝酿中。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列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

多地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发文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疫情发生后,除深圳、北京和上海外,全国多地发布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和规范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多地“剑指”此次疫情中暴露出的应急物资短缺、公共卫生人才缺乏等棘手问题,并要求加强疫情监测预警。

例如,10月13日,浙江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上述应急办法提出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在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方面,应急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厘清报告程序和职责、畅通信息反映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和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反映隐患信息等。

10月下旬,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提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实物储备、采购储备、生产力储备和资金储备。

全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将“大修”

“非典”之后,我国建构起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核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的“大修”已经箭在弦上。在公共卫生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专项立法修法计划,今明两年计划制定修改30部法律法规,包括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张怡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存在不少漏洞、短板和不足之处。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法律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于2003年,并在2011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此次《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后,国务院也会相应修订或废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但考虑到修法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各地仍然有必要总结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疫情防控常态化做好准备。”张怡说。

新京报记者 许雯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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