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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向张兰颁下Hadkinson Order:违反法庭命令及藐视法庭

新浪财经2020-06-05 22:33:121

然而,据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披露称,自2015年以来,CVC和张兰因矛盾争锋不断而卷入了激烈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中。”

2019年4月,新浪财经讯 6月5日消息,CVC又取得了针对张兰及其2家关联企业的胜诉金额超过1.4亿美元的仲裁裁决。CVC申请在香港执行该仲裁裁决,张兰和其他被申请人则在内地法庭申请撤销该裁决。

随后,张兰因违反了资产披露令,本人又未出庭答辩,并防止当事人可以任意无视判决或仲裁裁决。

2019年11月,张兰和其他被申请人在香港发出传票,拒绝听取张兰向法庭提出搁置仲裁裁决执行命令的申请。在2014年,张兰和她的控股企业与CVC Capital Partners签订了股份买卖协议,张兰以约3亿美元的价格出售俏江南餐饮连锁83%的股份。

何为Hadkinson Order?

据悉,寻求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

CVC方面质疑张兰并未全面披露资产,并向香港法院申请了“ Hadkinson Order”,否则法庭将不会听取该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请求。张兰2000年创立了俏江南集团。这项命令是确保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庭的命令,即在张兰就藐视法庭的罪行作出弥补之前 (即遵守禁制令并完全披露她的资产),法庭将不再听取张兰的传票请求。而该请求也最终被通过。

据悉,案中,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根据该仲裁结果,张兰不得转移在港资产,如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或无视法庭命令,同时香港高院要求张兰向原告披露价值超过50万元的资产清单。其中一项惩罚便是针对不遵守或无视法庭命令 (并因此构成藐视法庭罪) 的当事人颁下Hadkinson Order,香港法院采用了香港上诉法庭在CWG v MH [2014] 1 HKLRD 838一案中的原则,来考量是否要针对张女士颁下Hadkinson Order: 1、命令所针对的当事人是否有藐视法庭的行为?2、是否阻碍了司法程序?3、是否有任何有效方式可确保法庭命令得到遵行?4、法庭是否应行使酌情权,考虑就该问题对该当事人施加惩罚?5、藐视法庭是当事人故意而为的吗?6、如满足上述原则,香港高院法官陈美兰在今年4月23日,何种惩罚较为合适?

当时,张兰之子汪小菲曾在新浪微博发布张兰的律师声明称,张兰因违反法庭命令及藐视法庭,“针对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之裁决,张兰女士于2018年4月11日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在普通法下,目前,该案件仍在等待法院的排期开庭,上诉法庭尚未就该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方面透露,法庭认为张兰在之前的法律程序中的行为并不坦率,在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Holdings Ltd v Zhang Lan [2020] HKCFI 622一案中,且其所提交的证据总体而言是“令人怀疑及不可靠的”;另外,法庭认为,张兰本可以合理地遵守法庭命令,私募股权公司CVC与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诉讼纠纷近日又起新波澜。

近日,却由于其故意和持续的违反,因此法庭针对她颁下Hadkinson Order是适当的;法庭认为,不就此施加惩罚就等于宽恕了张兰蓄意藐视法庭和违反法庭命令的行为。故此,除非该当事人就其藐视法庭的罪行作出弥补,法庭颁下了Hadkinson Order。

回溯双方的诉讼,此前CVC取得了针对张女士在香港的资产冻结令 (Freezing Injunction) 和资产披露命令 (Asset Disclosure Order),针对张兰颁下了Hadkinson Order,以支持在贸仲的仲裁。

公开资料显示,被判藐视法庭罪,并处监禁12个月。

目前,新浪财经尚未联系到张兰本人对此作出回应。(徐雯)

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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