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温州中院终审判决让银行人松了口气
两个月前,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引起市场极大关注,如今二审判决结果出现反转!
在一审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参考了近期发布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为洪某向该行应偿还的借款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即15.4%,而非是平安银行主张的年化24%。
这起判决结果在金融机构中引起巨大争议。因为现实中不少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利率已超过15.4%。当时业内纷纷讨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利率红线?
针对此案,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首先进行事件还原: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即年化24%计收贷款利息。
后来该行与洪某之间产生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洪某应偿还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年化利率为24%。
9月初,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保护限度。该法院认为,洪某应偿还的利息总和以及逾期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即当前的15.4%。
这样算下来,洪某至少可以少还30775.58元。
这一判决结果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将原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和36%”降低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目前约为15.4%。
这意味着之后民间借贷利率(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利息总和)不能超过15.4%。但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发讨论。
对这件案子一审判决,大家之所以有异议,是因为会形成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地方法院的纷纷效仿。业内人士表示,当时大家争议的焦点在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上限是否也要“锚定”4倍LPR?
一审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二审判决认为,在该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金融机构的归金融机构,民间的归民间
以前,民间借款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标准被称为“两线三区”,也即民间所说的“高利贷”红线: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
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说,借款人必须付。
“两线三区”示意图
同时,大众的普遍印象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低于“高利贷”利率。
“原来的老标准其实也规定表示不适用金融机构,但在法院实操层面,大多是一视同仁,按金融机构不能超过民间24%这一标准来审判相关案件。”上述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翻阅近几年发生的多起消费金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当遇到借款人与消费金融公司因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过高产生纠纷时,一般消费金融公司会主动放弃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损失,这时候法院会予以支持。
从最近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银行与个人信用卡纠纷案例看,不少地方法院仍然延续参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惯例。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样,近期出现多起支持利息上限锚定“LPR的4倍”这一判决结果。
例如,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发布了多则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中均提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实际上,目前不少银行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年化利率是18%-20%,不少消费金融公司推出的借贷产品年化贷款利率是大幅超过这一最新民间借贷利率15.4%这一“红线”的。
例如,某消费金融公司对外宣传的日利率最低为0.0665%,相当于年化利率为23.94%。但实际上,贷款人最终审批后获得的贷款利率基本上还要高于这一水平,年利率可能会高达30%上下。
“金融机构归金融机构,民间归民间。”东吴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马祥云认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符合预期,明确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借贷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监管部门更多的是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理论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随着LPR浮动,且有可能上升的。”马祥云认为,地方法院应该跟上金融行业的最新变革态势。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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