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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债务违约、二股东被申请破产重组 律师解读ST刚泰影响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25 11:34:431

2019年以来,*ST刚泰(维权)就面临着多重考验,先是自爆存在大额违规担保后被证监会处罚,接着发行的“17刚股01”债券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兑付利息,后又因18、19年净利润连续2年为负值,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现在,*ST刚泰又有了新的风险。(*ST刚泰维权入口)

母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11月23日晚间,*ST刚泰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刚泰集团被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目前,刚泰集团已提出异议,法院尚未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最终是否受理对刚泰集团的破产清算,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ST刚泰在公告中称,公司存在为刚泰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借款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目前尚未解决的违规担保本金20.45亿元,其中为刚泰集团违规担保的本金5.93亿元。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违规担保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若刚泰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刚泰集团担保的上市公司*ST刚泰,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法院裁判。按现有类似案例,有的被判担保无效而不需承担责任,有的即使被判担保无效但需承担百分之五十或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如果被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无疑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此外,张志旺律师指出,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ST刚泰可能会发生控制权的变更。因为*ST刚泰第一大股东浙江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二大股东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五大股东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根据天眼查得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汇通刚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占20%的基金份额,据*ST刚泰今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徐建刚先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所以第二大股东的破产清算,可能牵涉第一大股东和第五大股东。*ST刚泰如果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及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曾因违规担保引被处罚

*ST刚泰的违规担保事件起源于公司的“自查“。

早在2019年4月11日,*ST刚泰就公告称发现在部分借款纠纷案件中,存在由公司提供担保嫌疑。经自查,相关担保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徐建刚相关,但均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属于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其中,涉及违规担保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

时隔6个月后,*ST刚泰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经证监会查明,*ST刚泰违规担保涉及的金额比上述自查的数据还要多一些。

经查明,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ST刚泰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此外,因前述21笔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部分出借人将*ST刚泰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不低于7.85亿元,已达到披露标准,*ST刚泰未及时披露。

深陷债务违约 业绩持续恶化

除了违规担保之外,*ST刚泰还深陷债务违约。在今年的11月7日,*ST刚泰就发布公告称预计2020年11月9日公司暂无法兑付“17刚股01”债券利息。

“17刚股01”于2017年11月8日发行,按计划需于2020年11月9日兑付2019年 11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债券利息。*ST刚泰表示经公司多次研究讨论,因目前资金面尚未明显好转以及多家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原因,资金困难,到2020年11月9日暂无法兑付该笔债券利息。

在债务违约的背后,是公司持续恶化的业绩报告。2018年,*ST刚泰亏损11.65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到了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1.7亿,同比下降89.4%;实现归母净利润-33.7亿,上年同期为-11.6亿元,亏损幅度扩大。

至此,*ST刚泰2018年度及2019年度连续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表示,如2020年度继续亏损,公司将会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继续亏损,公司将会被交易所终止上市。

若退市索赔难度加大 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退市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在主板中小板退市的股票,会退到三板市场。这样股票转让会非常的困难,流动性很差,不一定能转让出去。

关于股民最关心的公司索赔能力,张志旺律师表示,根据*ST刚泰三季度报告披露,公司尚有净资产8.84亿元,但公司目前尚未解决的违规担保本金合计 20.45 亿元,且持续亏损。现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股民提起索赔的,公司的偿付能力有非常大的疑问。但相关高管同时被处罚,按规定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

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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