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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索菱股份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诉讼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14 09:3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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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菱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00276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ST索菱维权入口)

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索菱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以及采取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4月30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

1、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2、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索菱股份、以及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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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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