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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不适用4倍LPR上限 律师:不代表利率一定高于民间借贷

新浪财经2021-01-15 16:22:090

1月15日,据多方信源显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此,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律师表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之前关于小贷公司等“类金融”业是否适用这一限制,各地法院判决意见不一;此最高法批复在司法实践运用上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金融机构之一,确认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然也不适用4倍LPR保护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持牌机构的借贷就一定要高于民间借贷,相反鼓励面向小贷公司等利率不设限,会加剧传统金融机构借贷市场的竞争,反而会有益于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从长远角度看通过融资渠道的正本清源(规范民间借贷乱象、充足鼓励持牌竞争),将能有效规范地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资金运用效率。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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