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偿付能力新规正式下发 最重会被接管或申请破产
来源:保险一哥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不达标者会被停新业务
限薪,追回薪酬甚至被接管等
很重要哦
—01—
偿付能力三大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风险综合评级
1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2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3
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 02 —
按季发布
同时符合三大条件才算达标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 风险综合评级≥B类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 03 —
监管定期核查
1
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2
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3
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60%
??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
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 04 —
监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要点
1.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3.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4.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5.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6.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 05 —
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
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①
监管采取如下四项全部措施
1
监管谈话
2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3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4
限制向股东分红
②
根据具体原因,还可采取如下措施
监管措施
5.责令增加资本金
6.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7.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8.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9.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10.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11.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2.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③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
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
监管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
④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但有较大风险的C类D类公司
监管还可以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⑤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或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的
以及报送和披露虚假偿付能力信息的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进行处罚
— 06 —
保险公司最新数据
根据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
共有6家保险公司不达标
其中5家寿险,1家财险
中法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数
风险综合评级为D
其它公司充足率全部达标
渤海人寿、百年人寿
君康人寿、前海人寿
长安责任
都因为风险综合评级为C
而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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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