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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终判:罚款369.6万元

贝果财经2021-01-30 05:45:050

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终判:罚款369.6万元

本报记者/柴刚/北京报道

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舟盐化”)不服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浠水市场监管局”)处罚,将后者告上法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冈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行政判决书(2020)鄂11行终140号)(以下简称《140号行政判决书》):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369.6万元。

2019年,浠水市场监管局鉴于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县设点经营食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在同年5月13日、7月9日,对后者分别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浠市监扣〔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市监处字〔2019〕264号)(以下简称《264号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万元。湖北长舟盐化不服该处罚,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多名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处罚额度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被解读为“处罚第一案”(2019年11月25日,《中国经营报》A4版以《争议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为题,予以报道)。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2021年1月23日,湖北长舟盐化董事长陈义林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回应称,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均以法院判决为准。

改判罚款369.6万元

湖北长舟盐化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前身于1972年8月投产,现有资产5.3亿元,年销售收入3亿元,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9家企业之一,国家食盐定点生产骨干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岩盐地下开采、食盐批发及零售等。

《26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6日,湖北长舟盐化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情况下,与浠水县人杨平签订《业务员聘请协议》,聘请其为公司业务员,从事“长舟”食盐销售。同日,两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后者的商铺用于存放食盐,以“长舟盐厂”直销店的名义,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浠水市场监管局此前提供的数据介绍,2017~2019年4月,湖北长舟盐化先后向杨平配送食盐480吨,采购价每吨770元,货值金额36.96万元。浠水市场监管局称,至案发日,尚未销售的35吨食盐被该局依法扣押。2019年6月28日,该局对湖北长舟盐化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浠市监听字〔2019〕70号)。

2019年10月25日,浠水市场监管局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湖北长舟盐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浠水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责令湖北长舟盐化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计702.24万元。陈义林介绍,其因此经济损失或达800多万元。湖北长舟盐化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县人民法院,败诉后,上诉至黄冈中院。

黄冈中院明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当。黄冈中院认为,本案查处前后,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的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主动消除影响,浠水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过高。2020年12月25日,《140号行政判决书》判定,变更为对湖北长舟盐化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369.6万元。

持续争议

浠水市场监管局此前对此回应称,该局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湖北长舟盐化予以此番处罚,其程序合法。《140号行政判决书》明确,食盐类属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黄冈中院认定,食盐经营行为应当在经营地办理当地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经营。

“焦点在于国家盐改后,食盐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适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姜德明认为。

2016年4月,国家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更好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姜德明称,此举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由国营盐业公司垄断经营时代的终结。他介绍,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一份《〈对食盐专营法律适用予以解答〉的复函》中认为,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等明确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该复函进一步介绍,2016年11月15日,湖北经信厅依相关文件,核发了湖北长舟盐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字第(鄂)170201],经营范围为全国。中国盐业协会解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中的“定点”,指的是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

湖北长舟盐化代理律师认为,浠水市场监管局仅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湖北长舟盐化作出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他介绍,同处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十堰市竹山县类似处罚已予以撤销。1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称,该处罚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均以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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