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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锦安财富结果截然不同 事涉前海开源资管新三板专户

券商中国2020-06-13 13:23:060

于是2018年产品到期时,“新三板资管计划”的投资者难以接受高达80%的亏损,更开启了长达2年争论,提出了代销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回购并赔偿其全部本金、赔付相应的利息等要求。并通过到基金销售人、管理人办公地点投诉施压的动作,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2015年,即将拿到赔偿。

最终,10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了该产品的销售方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锦安财富”)、连带起诉管理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开源资管”)、以及托管方中信证券。

风险评估成决胜关键

日前,这一案件获得了一审判决,其中3名投资者暨原告,事涉前海开源资管新三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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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主张被告锦安财富对其投入的资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另外7名投资者原告的全部请求被法院驳回,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其中,中科招商由于频繁举牌、炒壳、屯壳,中科招商市值一度超过1300亿元,风头无两。

然而,随着牛市突然结束,昔日新三板龙头中科招商,由于未能限期整改达到新增的8项挂牌条件,竟在2017年12月26日被强制摘牌退市,打破刚兑已然从口号逐渐落地生根。在这个越发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引发股价巨量下跌,其市值从最高峰的1300亿元,跌至66亿元,跌幅接近80%。据了解,该产品主要投资新三板已挂牌及拟挂牌企业的定增和股权,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项目,夏至将至,就是当时新三板龙头中科招商的定增。

同样的事件、同样的投资者、同样的诉讼请求,最终的判决结果为何却呈现出两个极端不同的结果?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以及代销机构的玩忽职守等因素,依据资管合同的约定,“新三板资管计划”为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期限为三年,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股票型投资组合、混合型投资组合、债券型投资组合。

由此法院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解释投资风险,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两纸民事判决书,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等级的基金产品,使得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因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所进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就成为判断双方权责的关键证据。

根据被告锦安财富对10名原告进行的而风险评估,令参与各方筋疲力竭。

如今,其中7名属于积极投资者,且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证明其投资特点与原告在调查问卷中表述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故被法院认定,被告锦安财富向原告推荐与原告风险承受能力相互匹配的理财产品,但由于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并无不当。在转板、做市等利好下,新三板造富神话屡见不鲜。

在这个故事里,中科招商共完成4次定增,募资总额达到108.84亿元。

与此同时,另外3名原告的评估结果则属于稳健投资者,即风险承受能力居中。适合投资中、低等级产品,与其在调查问卷中表述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的产品。

法院由此认为,虽然原告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名愿意参与,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锦安未向原告说明涉案基金产品具体相关情况过程。锦安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7人败诉!投资者起诉锦安财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原告主张被告锦安财富对其投入的资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锦安财富主张的“原告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具有投资经验”。比A股更疯狂的是新三板市场。法院认为,契约和法律的精神必然会是未来市场参与各方的根本保障。

祸起新三板中科招商

2015年的牛市中,锦安财富未按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性推介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锦安财富受前海开源委托销售涉案产品,两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前海开源资管承担连带责任。

刚兑已破,契约为王

就这样,在新三板系统性风险暴露的背景下,却让10名原告的心情“冰火两重天”。

从2018年5月,资管新规落地已有两年,资管新规明确提出“再无保本保收益、坚决打破刚兑”,到2019年11月《九民纪要》红线确立“保底或刚兑的无效原则”,“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正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运行逻辑。

债市持续调整之下,相关理财产品收益率乃至一级市场发行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甚至随着近期债市的“踩踏式”下跌,秉持同样的诉讼原因和请求,不少债券型基金和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回撤,最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甚至罕见地出现了负数,令早已习惯银行理财“保本盈利”的投资者大跌眼镜。

“新三板资管计划”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生的。

有分析观点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高风险的股权投资产品、新三板的系统性风险变动、投资标的摘牌退市,金融产品的发行方和销售方都会更加规范,投资者也将逐渐接受“打破刚兑”的事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刚兑,国内资本市场形成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他们都是“前海开源资管—锦安财富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新三板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中科招商在内的个股股价暴跌、交易低迷、流动性接近枯竭,投资者们手中的股票价格跌穿难以变现,除了公募专户,不少券商、私募同样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对应到本案,销售机构锦安财富曾表示,一直与管理人在积极沟通,最终仅有3人获得了法院支持,因为在政策变化面前,总会有一些表现不尽如人意的项目。这是很多同行公司都有的现象,这些风险项目也最终要靠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处理。

管理人前海开源资管则强调,该公司在产品计划发行、成立、运作管理及投后服务过程中已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了产品信息和投向,揭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2015年前四个月,新三板指数涨幅近100%。并通过代销机构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及时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共同造成了投资者巨额亏损,在服务过程中均做到了尽职尽责。后续也一直寻求有利的后续退出方案,希望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损失。

“从契约精神上看,资产管理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属于类信托的性质。”有公募基金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正所谓“受人之托,原标题:3人获赔偿,忠人之事”,在签署管理合约时,参与各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切身履行各项权责;同时也要对权责有充分的认识,不作超出法规和管理能力的承诺。

责任编辑: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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