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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投资者维权:最高法一锤定音 今后三类官司去北京金融法院打

中国证券报2021-03-16 22: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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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投资者维权!最高法一锤定音,今后三类官司去这里打

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消息,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自3月16日起施行。

《规定》有三大突出亮点:

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针对《规定》中与“新三板”有关情形、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等七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一一进行了回应。

看点1:充分体现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

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具体包括什么情况?”

“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该负责人回答。

该负责人指出,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看点2:两条款与“新三板”有关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两个条款与“新三板”有关。

民二庭负责人指出,《规定》第三条规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此举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

第四条规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上述负责人表示,将“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的协调对应关系。

看点3:实现对金融管理部门诉讼和非诉执行行为审查的集中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六条,明确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至此,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审判站到了一个高起点。

与此同时,“第十条规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级管辖,该条体现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和定位,也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一。”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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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第十条规定将原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管理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级至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实现了对金融管理部门诉讼行为和非诉执行行为审查的全部集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诸如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及时履行,就需要进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程序。因此,本条规定明确由北京金融法院负责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充分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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