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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等机制

澎湃新闻2021-03-16 22:30:231

近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通知。通知显示,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3种方式提出意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通知种提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是“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在《说明》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出,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

《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电影等)的备案、审查程序。

《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提出了新闻节目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转载、合拍、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集成播放、传输覆盖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集成播放、传输覆盖活动分类目录尚未明确的广播电视新型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评估后试办。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还提出: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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