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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2.6亿、董事长被判入狱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为何入刑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1-03-24 00: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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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2.6亿,董事长被判入狱,这起财务造假案为何入刑

来源: 银柿财经

轰动资本市场的九好并购重组特大造假案始作俑者郭丛军,最终泥足深陷、锒铛入狱。

3月23日,银柿财经记者注意到,据多家媒体报道,九好并购重组特大造假案已于近日正式作出司法判决,董事长郭丛军及其夫人杜晓芳被判有期徒刑,其中郭丛军长没有缓刑直接入狱。总裁、财务负责人等人也难逃法网,同时被判有期徒刑。

对此,记者翻阅了裁判文书网上184篇涉及“九好集团”的文书,再根据裁判日期选取了2021年的唯一一份裁判文书,找到了这份发布于2月9日的《郭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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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虚增资产超过30%

判决书内容显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王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0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原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风投资金投资入股、完成政府招商引资税收目标以及实现上市等目的,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利用资金循环虚构银行交易流水、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

2015年1月,九好集团在账面上虚增货币资金3亿余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另查明,2015年10月15日,九好集团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购买3000万元半年期定期存单,并以该存单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3亿元银行存单仍处于质押状态。

后九好集团在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维权))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鞍重股份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公开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至2015年)》(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同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含有虚假内容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其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92325.94万元)、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且未披露上述3.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项。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货币资金31337万元,上述虚增资产均无法收回。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的实际净资产为98529498.71元。故九好集团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担保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累计数额占九好集团实际净资产的50%以上。另查明,九好集团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和信息的行为,已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2122706.32元。

组织者和执行者均被判刑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是九好集团财务造假的决策、组织者,并在九好集团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栏签字,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某某作为九好集团的董事、总裁,为帮助九好集团虚增业绩,组织、参与业务造假行为,为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提供了基础资料;被告人杜某某作为郭某某妻子、九好集团的股东,负责安排、调拨九好集团及关联方资金用于虚增业务,并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为九好集团过账、伪造业务回款提供便利;被告人王某作为原九好集团财务副总监,为九好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虚增业务提供财务支持,并在账面上造假配合上市,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被告人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而其余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此,相关人士向银柿财经记者解读称,“当庭表示认罪”是对该案的定性表示认可,量刑上有意见;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对定性以及量刑都认可的,“而且签署具结书的话一般来说量刑要比判决的轻一些”。

根据判决书,九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郭某某的妻子、九好集团股东杜某某,九好集团总裁宋某某、九好集团财务副总监王某3人也以同样罪名,均被判处缓刑,以及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审判决后,四人均不上诉。

量刑是轻了还是重了

不过银柿财经记者也注意到,该判决结果被上传至网络后,有公众质疑量刑过轻并引发一些争议。对此,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沈张强表示,因为九好集团郭丛军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因此只能适用之前的量刑标准。

按照之前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九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罚,也就是有期徒刑3年,并处20万元的罚金。在实践中,被判实刑的案例较少。”沈张强表示,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大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而这个罚金数不设上限。

“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九好并购重组特大造假案是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所以只能按照旧法来进行判决的。”沈张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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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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