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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报企业的董监高享受控股股东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在哪计提?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1-03-29 00:02:16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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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IPO申报企业的董监高享受控股股东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在哪个公司计提?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晓编

通常情况下,IPO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在自己公司层面享受股权激励,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也可以在母公司层面享受股权激励。但也有IPO申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在控股股东处享受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对应的股份支付是在IPO申报公司层面计提,还是由控股股东层面计提?

案例1:

2020年12月17日公布的《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第5期(总第5期))分享了一个典型案例:集团内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A公司通过其控股股东对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具体方式为A公司员工低价认缴控股股东(B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此后,发行人A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控股股东(B公司)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值与认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于该项交易,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关注哪些事项?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中,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集团内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方式予以明确,“谁受益、谁确认费用”;其中,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近期,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进一步明确,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针对本案例,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会计处理合规性,发行人A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中不承担结算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要求,该项股权激励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资本公积;二是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对控股股东全体股东权益评估值的公允性,包括采取的评估方法是否得当、选取的评估参数是否合理、实施的评估过程是否合规,如存在评估增值率较高、较短时间内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还应重点说明原因和合理性。

案例2:

申报科创板IPO的上电风电董、监、高、核及员工200人在控股股东上海电气享受股权激励

上电风电是上海电气(601727)的子公司,其申报科创板IPO的材料在2020年6月19日获得受理,2020年11月19日获得科创板上市委审核通过,2021年1月15日提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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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6 日,上海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激励对象包括上海电气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上电风电公司作为上海电气下属重要子公司,共有 200名员工参与此次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持有 110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上述 200 名员工未包含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金孝龙、刘国平、张和平、司文培、储西让,但因上述董事日常均在上海电气任职,且在上海电气领薪,并未在公司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仅作为上海电气派出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工作,因此其股份支付未由公司确认。

针对此次股权激励,公司 2019 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579.22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6%、2.30%;2020 年 1-6 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415.09 万元,

除其他员工以外,上电风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22人参与上海电气股权激励计划,持有限制性股票。而上电风电2019年度的董事(不含3名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总共才26人。参与控股股东股权激励的董监高核人员占上电风电董监高核人员的84.62%。上电风电22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上海电气的股份数量最低的是1.8万股,最多的是公司董事长59.4万股,名单、职务及股份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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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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