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员工拒绝上班算旷工吗?
炸锅!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月薪腰斩后员工拒绝上班,还要求支付赔偿、工资55万,法院判了
“不交社保”、“不签劳动合同”、“调岗”、“降薪”、“解除合同没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屡屡因为上述事项发生纠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拒绝上班。该员工怒了,要求公司赔偿27万元、工资差额6万多元以及加班工资21.517万元等,共计55万。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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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1日,小王与美好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工作岗位为综合部经理,月工资为7500元。工作期间,美好公司为小王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6年4月份,小王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协检员,工资标准由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调整工作岗位后,小王在美好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自5月26日起未再到美好公司上班。
2016年8月25日,美好公司向小王发出EMS快递,快递单号为1022289809521,收件人为小王,邮寄地址为小王身份证登记住址,注明了小王现用手机号码,邮寄内容为《上班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小王同志:你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连续旷工达到65天,根据劳动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你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请你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或提出旷工期间合法有效的其它材料及理由,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快递查询记录显示2016年8月26日快递未妥投,原因是拒收退回。
2016年11月25日,美好公司在《青岛日报》发布《通知》,载明:小王同志:请你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2016年12月6日,美好公司委派员工刘兵、孙明森对小王身份证登记住址进行实地走访,均未查找到小王。
2017年1月4日,美好公司作出《关于对小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青港怡之航人字[2017]1号),载明:小王,男,1982年10月18日生,2008年8月入港,现为公司冷链中心协检员。小王自2016年5月26日开始旷工至今,连续旷工已超过150天,期间公司多次电话或短信与其联系,并于2016年8月25日邮寄上班通知书,劝其回单位报到上班,但本人电话不接听、短信无回复,特快专递拒收。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委派刘兵、孙明森两位同志按照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登记住址进行走访,均查无此人。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青港人字(2014)191号文件《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重违反请、销假及考勤管理规定,连续旷工达15天或一年累计达到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一级惩处。根据《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九章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员工一级惩处,解除劳动合同。为严肃纪律,经公司工会、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给予小王一级惩处,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月4日,美好公司职代会代表及工会成员表决通过关于对小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7年1月12日,美好公司作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
2017年3月1日,小王以美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小王与美好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美好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3.美好公司支付小王2016年4月份至12月份工资差额52734元、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5元、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公休日加班工资215172元、2015年端午节和国庆节加班工资差额3358元;4.美好公司支付克扣小王2016年3月份工资760元;5.美好公司支付小王2015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440元。
2017年4月6日,青岛保税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小王的申诉请求进行了审查后,作出青保劳人仲案字[2017]第1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小王与美好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小王的其它仲裁请求。该裁决送达后,小王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即本案,美好公司未起诉。
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好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2016年4月,美好公司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小王主张美好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薪,对此不予认可,回家待岗。一审法院认为,小王不接受美好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标准的决定,可以就此与美好公司进行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小王并未积极的采取上述行动维权。在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小王未打卡考勤上班,其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对美好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对抗。在美好公司向小王快递发出上班通知书后,小王没有正当理由即拒收了快递,以后也并未回美好公司上班。小王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美好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
因此,小王主张美好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公司调岗降薪违反合同约定,但员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美好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问题;2、小王2016年5月份工资差额问题;3、小王的加班费问题。
美好公司与小王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2016年4月份,美好公司将小王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协检员,工资标准由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小王调整后的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且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小王作为职工,应就美好公司的上述调岗行为向美好公司提出异议并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劳动合同。但自2016年5月26日起小王未到美好公司上班,直至2016年8月25日,美好公司通过EMS向小王邮寄《上班通知书》,该通知书因拒收被退回。因小王一直未到美好公司上班,美好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以旷工为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虽然美好公司对小王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小王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且其在美好公司向其邮寄上班通知后,仍未回美好公司上班,其行为应属于旷工。据此,美好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小王无权要求美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上诉人小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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