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买卖股票:万和证券分公司老总被罚20万 中投证券一营业部副总被罚没19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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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湖北证监局披露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违规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帖花卫被罚款20万元,刘延麟被没收违法所得97万,并处以97万元罚款。
经查明,帖花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帖花卫为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先后由帖花卫控制使用
(一)“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经查,“余某”和“马某”账户系应帖花卫的要求开立。“余某”账户于2017年7月13日在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户,资金账号390×××846,股东代码A10×××389、023×××091,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工商银行622×××369。“马某”账户于2017年10月11日在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户,资金账号390×××017,股东代码A17×××793、023×××141,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建设银行621×××836。
(二)“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41.85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230.36万元。该部分资金来源均为帖花卫向员工集资或其自筹资金。“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转出资金26.98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转出资金204.08万元,该部分资金去向均为帖花卫指挥控制。
(三)“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余某”账户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委托交易共计335笔,“马某”账户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委托交易共计1,159笔,均为帖花卫控制。
综合上述情况,“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由帖花卫控制使用。
三、帖花卫使用“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人事资料、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帖花卫借用“余某”和“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帖花卫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此外,经查明,刘延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延麟为证券从业人员。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刘延麟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投香港路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刘某”证券账户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由刘延麟控制使用
(一)“刘某”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刘某系刘延麟的弟弟,其于2013年9月26日在中投香港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1×××854,股东代码A46×××438、002×××504,于2013年11月21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资金账号81×××137,股东代码E01×××776、060×××957。三方存管银行账号为建设银行621×××0431。
(二)“刘某”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账户转入资金8,043,779.74元,扣除账户内转3,050,813.69元,外部资金转入4,992,966.05元。其中,刘延麟名下银行账号转入2,990,323元(占比59.89%)。转出资金4,249,696.09元,扣除账户内转3,050,813.69元,外部资金转出1,198,882.40元。其中,转入刘延麟银行账号836,008.17元(占比69.73%)。
(三)“刘某”证券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延麟使用单位办公电脑、手机合计操作“刘某”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刘某”账户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额为70,704,347.27元,其中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交易46只股票(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760.64元(占比89.88%)。
综合上述情况,“刘某”证券账户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由刘延麟控制使用。
三、刘延麟使用“刘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382.05元。按照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延麟的账面盈利为970,148.5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人事资料、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刘延麟借用“刘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刘延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2013年9月26日—2014年5月23日期间,刘某证券交易账户上大量驻留委托,2014年8月25日一2018年11月19日,刘某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有183笔网上交易,以上均系刘某本人操作,因此关于其交易股票只数,交易金额比例推定认为不合理。
第二、认定归属刘延麟的盈利所得计算应当按照“刘某”账户资金来源区分所有人,并按资金来源的比例计算违法所得。刘延麟转账至“刘某”账户的2943163元中应当扣除其母周某的《财产分配协议》中协议转给刘某的736455元与购买基金亏损的21万元。
第三、营业部在提供融资业务中收取了融资利息和费用,经计算,营业部累计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合计120万元。扣除这些支出,实际没有盈利所得。
综上,刘延麟请求扣除部分金额,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湖北证监局认为:
第一,湖北证监局计算“刘某”账户中归属刘延麟的股票交易笔数与金额时均系以刘延麟单位办公电脑、其本人手机号所进行的下单操作为依据,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刘延麟主张扣除部分转入“刘某”账户的金额事项。湖北证监局认为刘延麟所称的《财产分配协议》,系刘延麟与其弟刘某就其母周某遗产分配达成的协议,并不能直接证明“刘某”账户相关资金来源及所有人,因此对刘延麟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购买基金产品亏损应予扣除部分,在计算刘延麟实际违法所得时已予以扣除。
第三,在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时已将合理税费予以扣除。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与涉案违法行为本身无关,对刘延麟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湖北证监局对刘延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刘延麟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刘延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48.59元,并处以970,148.59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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