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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股票索赔:虚假陈述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新浪财经综合2021-05-28 10:4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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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浙江嘉澳环保(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澳环保或公司,证券代码:60382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嘉澳环保维权入口)

嘉澳环保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情形,浙江证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4日,嘉澳环保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且在2020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嘉澳环保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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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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