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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深交所书面警示 事发市场影响恶劣的东方日升可转债

财经自媒体2021-06-11 2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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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深交所书面警示,事发市场影响恶劣的东方日升可转债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小编

6月11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深交所认定:大华所作为东方日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未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发行人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慎核查验证,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出现 2020 年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大华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2020年12月23日,证监会做出同意东方日升(300118)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2021年1月30日,东方升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该财务指标已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条件。2 月1 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月2日、2月5日,保荐人及东方日升分别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2月5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后启动了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 99.64 万人,退款本息 32.85 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2月7日,深交所向证监会提交了建议撤销注册的意见, 4月9日,深交所公告了证监会关于撤销注册批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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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7 月 31 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担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大华所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东方日升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注册批复文件。2021 年 1 月 19 日,大华所向本所报送了《承诺函》,称对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承诺“没有影响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出现;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2021 年 1 月 20 日,东方日升发布发行公告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正式启动发行。募集说明书显示,2020 年 1-9 月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51亿元,同比下降 35.11%,未对 2020 年全年业绩进行预测。2021 年 1 月 30 日,东方日升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称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14,000.00 万元至-6,000.00 万元。2 月1 日,东方日升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财务指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3 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2 月 5 日,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并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申请文件的申请。东方日升终止发行后启动了应急退款流程,涉及退款的投资者达 99.64 万人,退款本息 32.85 亿元,影响投资者面广、市场影响恶劣。

大华所作为东方日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未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发行人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慎核查验证,出具的《承诺函》未如实、准确地说明发行人出现 2020 年业绩大幅下滑、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等情况,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再融资发行承销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大华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大华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认真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6 月 11 日

参考阅读:《撤销注册批复!可转债发行后,仅隔一天业绩预亏》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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