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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老总也讨薪?国都证券退休总经理成功要回639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2021-06-23 15:15:111

罕见:券商老总也讨薪?退休券商总经理成功要回639万元!

券商老总也讨薪。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已经退休的国都证券前总经理常某,因为公司不支付绩效奖金与老东家打了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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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7年,常某担任国都证券总经理期间,主持设立了8只资管产品,2018年产品发生巨额亏损,国都证券认为常某应承担责任,决定不支付其绩效奖金,而常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公司业绩亏损的责任。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常某胜诉,讨回639万元绩效奖金。

当然,常某对公司发生的损失均由自己承担并不认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常某胜诉,讨回639万元绩效奖金。

总经理任职期间致亏损

国都证券不予支付部分绩效

现年66岁的常某于2001年12月28日入职国都证券,先后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管理与业务开展;2016年4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返聘至2018年11月30日继续任国都证券总经理。

国都证券称,常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负责。2015年—2017年,常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主持设立的8支资管产品,潜藏风险,在2018年亏损4.55亿元,涉及金额巨大。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管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常某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损失巨大。董事会决定不支付常某2015年、2016年未支付的递延绩效奖金以及2017年绩效奖金。

董事会决定不支付常某的递延奖金未支付的部分及2017年绩效奖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记者了解到,常某2015年度绩效奖金税前为540万元,2016年已支付60%,递延三年等额支付剩余40%,2019年应支付第三年的递延部分72万元未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为400万元,2017已支付60%,递延三年等额支付剩余40%,至今未支付。

国都证券还指出,2018年、2019年公司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除市场因素外,另一主要原因是历史风险爆发,出现风险的项目均为常某担任总经理和分管相关业务期间成立的产品。

二审中,国都证券还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追回另一位参与亏损资管产品设立决议高管的2017年绩效奖金,并称,常某不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仍主持设立相关产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2016年公司在常某主持下设立的7只产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造成损失3.44亿元。

常某反驳表示不予认可

当然,常某并不认可国都证券的上述表述。

他指出,2017年8月,国都证券已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因公司董事长职务犯罪被刑事拘留,公司陷入混乱,自己被返聘继续担任总经理,以维持公司的正常工作。他分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前述8只产品恰恰在2015年、2016年给公司财务部自有资金赚到了钱。另外,常某称,2017年担任总经理期间出色完成了绩效考核的指标,完成了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下达的2017年度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即2017年的绩效考核指标,且公司净利润排名在行业经审计的98家公司中排名第33位,创造了历史最高的成绩。

此外,他还表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与自己无关。常某称,2018年1月1日~6月5日期间,自己任公司总经理,但应公司要求不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6月5日之后公司的董事会批准自己辞去总经理职务,2018年11月30日正式离开公司。公司在2018年的经营状况与自己无关。

在常某看来,2017年底之前他任总经理期间,是按两个决策委员会章程和制度及投资流程来进行投资决策的,按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并不是由一个人决策。2018年公司结构不完善,被证券监管部门扣分和处罚,个别高管被涉案调查。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是导致2018年公司亏损的根本原因。

同时,常某也强调称,2018年一开始,公司管理班子没有做市场分析,没有对出现的风险及时止损。睿致97号产品预期继续下跌是来源自己离任后的审计报告,现在下结论没有依据。因此,常某喆认为,公司的投资事项都是集体决策完成的,若出现风险应由委员会进行止损操作,2018年的投资风险全归因于自己没有依据。

一审、二审均判国都证券败诉

常某讨回639万绩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两点:一是常某是否应领取2015年、2016年的递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的绩效奖金。二是常某2017年应领取绩效奖金的数额。

对于第一点,一审法院表示,公司2017年年报认为,2017年常某任总经理期间,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合规经营……,实现了营收和净利润正增长,为国都证券赢得了净利润7.4亿元,由此证明国都证券对常某任公司总经理履职期间取得的成绩作出了肯定。常某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作出的投资都是经过国都证券召开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集体进行投票决策的结果,且每位委员都在请示报告上表决并签字。此外,虽然公司2018年亏损,但是2018年年报并未认定公司亏损就是因为上述产品出现风险所致。

一审法院进一步称,若国都证券亏损确系上述产品出现风险所致,但国都证券在发放2017年的绩效奖金时,并未对参与上述产品投票决策的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的委员中任何人进行追责,相反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的委员们都如愿以偿地拿到了递延奖金及2017年的绩效奖金,只有常某未领取到。

对于第二点常某2017年应领取绩效奖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称,法院多次要求国都证券对常某计算的2017年的绩效奖金数额进行核实,国都证券均以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未作决定为由拒绝核实。故国都证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常某计算的方法予以采信,法院经计算同时参照前三年常某的绩效奖金数额,国都证券应支付常某2017年的奖金407万元。

最后,一审法院决定,国都证券应支付常某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9年递延未支付部分72万元;支付常某2016年度高管奖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递延未支付部分160万元;支付常某2017年度高管奖金407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国都证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表示,国都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由此,常某胜诉,获赔639万元。

此外,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常某主张国都证券支付其补充养老金约300万元,法院认为此事属于国都证券的自主决定事项,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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