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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女踏上讨薪路,状告大通证券欠薪百万 法院二审判决来了

新浪财经2021-07-01 17:29:26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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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劳动争议案。“85后”薛女士作为原告,起诉此前任职超过五年的大通证券,涉诉金额接近135万元。

一审中,薛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通证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奖金965561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010元;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4483元;4、支付差旅费85214.50元;5、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工资8660元,合计涉诉金额接近135万元。

薛女士表示,2019年2月14日,大通证券以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薛女士认为,大通证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其不存在旷工事实,大通证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此外,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未休年假共15天,大通证券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2014年7月17日,薛女士入职大通证券,担任投资银行事业十三部(北京)部门负责人,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0元,年底另行发放奖金。2017年7月17日,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0年7月16日。

2019年1月,大通证券公司开展岗位竞聘工作。薛女士申请竞聘业务三部“业务承揽承做岗广州”岗位。同月25日,大通证券发布竞聘结果,苑某祥为“业务三部负责人”,薛女士为“业务三部业务岗”。

2019年1月31日、2月1日,大通证券以电子邮件通知薛女士于2019年2月11日上午9时到广州投行业务三部报到。对此,薛女士认为,因有可能买不到春节后第一天去广州的票,大通证券此举是在为难她。

一审中,薛女士提供电脑截图打印件,用以证明:广州三部业务负责人苑某祥2019年1月28日同意其2019年3月31日之前去广州报到;其于2019年2月13日、2月14日、2月15日均在大通证券管理信息化系统中填报工作信息,故其不存在旷工事实;其于2019年2月11日至13日期间曾经到被告在京办公地点。

对此,大通证券表示不予认可,认为薛女士未去广州上班,构成旷工。2019年2月14日,大通证券以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当月工资1633.69元。

此外,对于年终奖金,大通证券表示,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由大通证券决定,其与薛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支付年终奖或奖金。薛女士在2015年工作考核中,其团队所经办的业务存在大量问题、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因此薛女士无权要求发放奖金。即使应该发奖金,奖金也是团队的,不应该是个人的主张,薛女士已经离职,无法主张团队奖金。

对于薛女士要求支付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要求,大通证券表示,薛女士工龄不足十年,年假为5天。而她于2018年12月已休当年5天年假。2018年7、8月间请外出办公假共计15天,但其朋友圈显示在西藏旅游,故公司主张薛女士不能再要求年假补偿。

一审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薛女士竞聘广州工作岗位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大通证券通知时间到岗提供劳动,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大通证券按照单位规章制度与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2月薛女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被告已经支付,另行要求补发依据不足。薛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通证券欠付其奖金及报销款项的事实,薛女士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表示,薛女士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故大通证券应支付其2017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法院一审判决:大通证券支付薛女士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11494.25元,驳回薛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其后,薛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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