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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下达!张志旺律师解答投资者关心六大疑问

市场资讯2021-11-15 10:5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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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披露了投资者诉康美药业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投服中心)作为特别诉讼代表人,代表55326名投资者(原告)向康美药业等被告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判决康美药业需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2458928544元,广东中正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责任,另有3289名投资者则不能获得赔偿。(*ST康美维权入口)

1000多名康美药业投资者曾寻求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代理索赔事宜,后法院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转由中证投服中心代表相关投资者向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机构与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不过,在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披露后仍有大量投资者向张志旺律师咨询,现张志旺律师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特别提示:

一、目前法院判决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本解答仅仅根据一审判决书本身进行陈述,最终结果应当以生效裁判为准;

二、涉及中证投服中心的相关事宜,应当以中证投服中心发表的意见为准。

三、本解答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院和中证投服中心的意思,康美药业投资者据本解答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责任自负。

一、中证投服中心为什么有权代表投资者向康美药业提起索赔?

针对康美药业投资者发起的索赔诉讼,2021 年 3 月 2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2021年4月8日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为特别代表诉讼人参加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后,在同月16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本案权利人范围(下称符合索赔条件)的,需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1)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2)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证券代码600518)。同时,虽符合上述索赔条件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投资者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在本案权利人范围(下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论投资者是否知道这起索赔,不论投资者原来是否委托了律师,不论投资者是否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索赔诉讼文书,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作为原告参与了该起索赔诉讼案件,除非投资者向法院、中证投服中心明确表示不参与该索赔诉讼。在本案中,就有9名投资者提交了书面声明,表示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比如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不在本次判决的原告在内。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726号判决,法院虽然对康美药业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康美药业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但同时认为投资者是属于明知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实而“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为此投资者受到的经济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

二、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及赔偿金额是多少

根据广州中院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如果康美药业投资者在55326名原告之内的,会显示赔偿金额:

如果康美药业投资者不在55326名原告之内的,会显示

需要指出的,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在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证券代码600518),但经查询不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726号特别诉讼的原告,可以另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三、为什么不能获得赔偿或者赔得少

康美药业在2018年12月29日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后,股价大幅波动,许多投资者亏损严重,对自己亏损金额进行了计算。也有各类人士包括律师,纷纷表达过各种意见,包括什么情形下可以提起索赔,甚至对投资者可以索赔多少进行了计算。但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强调一下索赔条件。

投资者需要查询一下自己是否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1)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2)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不符合两种情形或只符合一种情形,不能获得赔偿。原来各类人士包括律师表达过各种意见,与上述情况不一致的,可能会产生原来认为可以赔偿但法院判决不能赔偿的情形。

2、自己亏损金额不等于可以获得赔偿的金额。

自己亏损金额,包括正常交易造成的损失,因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因康美药业造假(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仅指康美药业造假造成的损失。

3、各类人士包括律师计算的可以索赔的金额,不等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各类人士包括律师计算的可以索赔的金额,往往不考虑系统性风险,但这次法院是要扣除系统性风险后的损失才是赔偿金额。根据判决书披露,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有55326名,总损失为48.66亿元,但扣除系统性风险后,投资者总损失为24.59亿元,打折接近50%。其中3289名投资者,虽具备索赔条件,但扣除系统性风险后没有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四、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或者认为赔得少,怎么办

具备索赔条件的,但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或认为赔得少的,法院在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核。”

另外需要及时关注中证投服中心的公告。如果公告中,中证投服中心说明不上诉的,投资者自收到中证投服中心放弃上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自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反之,如果对赔偿金额能够接受的服从判决的,但中证投服中心决定上诉,投资者自收到中证投服中心的决定上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自行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放弃上诉。

五、投资者需要支付费用吗

中证投服中心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规定, 投资者应当依法依规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代表人为履行职责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判决,案件诉讼费用1200多万是康美药业等被告承担的,但其他费用如中证投服中心为履行职责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是多少,如何承担,需要等中证投服中心通知。

六、赔偿款如何到位

首先,投资者查询获知的赔偿金额,目前尚不算数,需要等判决生效后才能算数。如果康美药业或其他被告上诉,上一级法院改变的,应当以上一级法院判决为准。如果各方均不上诉的,则查询获知的赔偿金额,就是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其次,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实际能否得到?

康美药业发布公告表示,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充分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志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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