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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同新雷能董事长约饭,次日就买入公司股票!永力科技总经理内幕交易遭罚没43万

市场资讯2022-01-06 16: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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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杰)

〔2021〕30号

当事人:林杰,男,1963年8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杰内幕交易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6月,新雷能为推进战略发展,开始谋划并购重组事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新雷能并购重组事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7年9月5日,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某、董事会秘书王某燕与西部证券投行北京二部负责人及保荐代表人李某、投行高级副总裁陈某利成立“西部-新雷能投融资”微信聊天群。陈某利在群中向王某介绍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力科技),表示永力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对新雷能感兴趣。

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陈某利在群中陆续发送永力科技收购方案、业绩补偿预算等文件。

2017年11月6日,陈某利在群中称“中国宝安希望能全部收购其52%的股权(现金+股份的方式)…可以参与业绩对赌,但估值希望可以再提高”。王某微信回复“原则同意,不提高估值”。

2017年11月30日,王某与中国宝安副总经理张某在深圳见面,谈到永力科技的企业规模、竞争对手等,就后续推进该项目形成共识。

2017年12月10日左右,王某向张某表示对永力科技有并购意向。

2017年12月11日,王某向张某表示希望去永力科技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13日,张某表示可以安排尽职调查团队进场,王某表示可以签署保密协议和投资框架协议。

2018年1月9日,王某考察永力科技,张某及永力科技经营团队陪同。

2018年1月18日,中国宝安收到新雷能发送的《收购意向》。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22日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初步确定本购买资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发布现金收购永力科技52%股权的公告及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复牌。

新雷能购买永力科技52%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于2018年3月27日。王某为新雷能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资本运作及并购业务,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林杰内幕交易“新雷能”情况

(一)林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联络接触

林杰为永力科技总经理。2018年1月9日,林杰接待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考察永力科技,于当日晚间一起吃饭。

(二)账户交易、控制使用、资金情况

“林杰”证券账户2014年6月4日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其本人控制使用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林杰使用手机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新雷能”22,600股,买入金额463,032元,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截至2019年5月9日,“林杰”证券账户将“新雷能”全部卖出,盈利108,404.71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后,首次交易“新雷能”,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林杰对此没有合理解释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林杰违法所得108,404.71元,并处以325,214.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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