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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受行政处罚 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

新浪财经综合2021-01-13 17:0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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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洲或公司,证券代码:000571)发布《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21起,涉案金额合计7,666,242.60元。案由为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称海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2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一审已判决7起,合计起诉金额 440,797.86,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14,605.93元”。 (*ST大洲维权入口)

2019年1月12日,新大洲发布《关于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2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海南证监局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新大洲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海南证监局对新大洲;以及对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新大洲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新大洲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终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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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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