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仙炖”被罚20万元 多项违法事实曝光
近日
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
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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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仙炖店铺宣传截图
曝光虚假宣传等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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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截图
? 原料与宣传不一致
2020年中至2021年初,小仙炖在天猫 “小仙炖旗舰店”产品参数界面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实际干燕窝含量与宣传不符
2020年3月起,在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中,70g鲜炖燕窝的销售参数界面显示的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经核查,销售的70g鲜炖燕窝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客观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原料信息不一致
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初,在小仙炖溯源码扫码信息界面的【产品信息】模块中,标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原料产地:印尼/马来西亚)”,在【原料信息】模块中,标称“原产国:Indonesia”,原料信息上下不一致,且“原产国:Indonesia”标注为英文,易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其具体原料的真实产地。
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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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产地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小仙炖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鲜炖燕窝商品参数界面,将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经核查,该产品的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
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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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中指出:
以上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 商品详情宣传与实际不一致
2020年中,小仙炖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精选森林雨季燕窝 选取精华的燕盏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厂生产鲜炖燕窝的原料进行调查,发现实际使用原料包含燕盏和燕条,与宣传不一致。
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虚假宣传“纯净度”指标
2020年5月-2020年8月,小仙炖在天猫“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同时《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同时,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
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无法提供检测报告
2020年上半年-2020年8月,小仙炖天猫店铺“小仙炖旗舰店”和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商品详情界面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经查,小仙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
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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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小仙炖公众号宣传页面
? 虚假宣传“联合推出产品溯源码”
2019年至2020年8月,小仙炖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推出产品溯源码”,经查,此项服务并非当事人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推出,而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自行推出。
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虚假宣传生产资质
2020年6月-8月,小仙炖在京东商城店铺“小仙炖官方旗舰店”品牌故事页面,宣传“小仙炖品牌2015年10月,建成拥有SC认证的鲜炖燕窝生产中心”,经查,当事人(前身为深圳市榕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时,委托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鲜炖燕窝,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方为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8年小仙炖无独立生产资质。
此处宣传构成了广告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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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中指出:
小仙炖构成了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的上述相关行为和前项属于在同平台对同商品进行的宣传,和前项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再重复处罚。
?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小仙炖在微信商城“小仙炖鲜炖燕窝”店铺销售页面宣传:“任意产品买1年送 定制冰箱 价值¥1599。赠品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出,如果退款将扣除赠品金额”,内容中未充分表述消费者的退赠品退款的权益,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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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中指出:
小仙炖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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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小仙炖”虚假宣传
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
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依法主张
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5月17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应该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小仙炖宣传其燕窝品牌的过程中,为了诱导消费者相信其燕窝质量而购买产品,其对实际燕窝投料量和原料产地等信息进行了不符合事实的宣传,如将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的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虚假商业宣传。
“
虚假宣传往往会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利用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消费者作出与其原本意思相反的购物选择,因此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因行政机关的处罚承担行政责任,还应依法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阮万锦分析认为,针对上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消费者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主张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
小仙炖在产品参数界面宣传的即食燕窝原料、干燕窝含量、商品产地、食品添加剂等10项指标与真实情况不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小仙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其产品不含《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各项食品添加剂成分。由此可推断,涉事产品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阮万锦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小仙炖产品销售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若能证明小仙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商品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阮万锦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小仙炖虚假宣传事件中,欺诈的构成不仅需要小仙炖告知燕窝产品存在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产品信息的要件,还需要证明该虚假情况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如果小仙炖告知的虚假情况不会对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构成欺诈。因此,在判断小仙炖的虚假宣传信息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时,需综合消费者的购买偏好、注意程度、所涉虚假信息对燕窝性能的影响等加以判断。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裴莹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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