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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动漫存虚增营业等违法行为 被给予警告并罚40万

新浪财经2020-05-22 12:35:090

(一)少计2017年营业费用事项

1.2017年6月-8月,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娱)向“孙某岳”“高某倩”等12个自然人账户支付了共389万元款项,用于支付北京新娱有关的广告费或促销费,北京新娱将389万元款项在2017年核算为预付账款,未计入营业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导致长城动漫2017年半年报少计营业费用96万元、多计利润96万元,2017年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89万元、多计利润389万元。

2.2017年3月—12月,李嘉嘉代北京新娱向“孙某岳”个人账户支付北京新娱2017年游戏业务促销费(返点款)398万元,但北京新娱财务账内未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北京新娱2017年半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22万元、多计利润322万元,2017年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98万元、多计利润398万元。

3.2017年5月-6月,北京新娱以支付股权投资款为依据向天津某公司付款后,安排天津某公司将其中303万元资金用于实际支付有关游戏业务广告费,北京新娱财务账面对此核算为“长期股权投资”,后又调整为“预付账款”,但北京新娱最终未取得天津某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未将303万元资金支出据实确认为广告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导致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均少计营业费用303万元、多计利润303万元。

(二)虚增2017年营业收入事项

长城动漫子公司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芮)2017年对客户公司确认的713万元销售收入所对应资金均来自于上海天芮总经理洪某刚,上海天芮收款后又将其中704.5万元退还给洪某刚,相关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并未流入上海天芮,上述贸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修订)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长城动漫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均虚增收入602.15万元(不含税)、成本309.01万元、利润(已剔除期间费用和税金影响)210万元。

综上,上述行为导致长城动漫2017年半年报合计虚增净利润(已剔除所得税、期间费用和税金影响)合计769万元,约占2017年上半年披露净利润的26.3%,导致2017年年报虚增净利润(已剔除所得税、期间费用和税金影响)合计1083万,约占当期披露的净利润的8.5%,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经查明,长城动漫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8年11月-2019年7月,长城动漫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2019年2月20日,公司累计逾期债务达52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79%,但公司未进行披露。截至2019年4月5日,公司逾期债务累计金额达1.0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3%,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2019年4月30日,公司进行披露,但披露出现差错,即少披露债务共2683.6万元。2019年5月6日,公司新债务连同此前少披露的逾期债务268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3%,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截至2019年7月5日,公司累计未披露逾期债务金额达84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0.63%。2019年7月18日,公司进行披露,但披露出现差错,即少披露逾期债务金额合计为48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4.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1.11.3及9.2之规定,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自2018年9月长城动漫因投资款、借款、租赁等款项支付纠纷引发诉讼、仲裁。截至2019年3月7日,长城动漫发生3起诉讼(仲裁),累计金额达到5761万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1.93%。2019年3月11日,长城动漫又因款项纠纷引发1起诉讼(仲裁)。但迟至2019年4月20日,公司才对上述4起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及11.1.2之规定,长城动漫最迟应当于3月11日首次披露前述3起诉讼、仲裁情况,长城动漫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文本、银行流水、公司制度、财务凭证、诉讼资料、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对长城动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一、定期报告虚增净利润

赵锐勇作为长城动漫董事长,对2017年长城动漫虚增净利润、2019年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2019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未勤勉尽责,且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上签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信息披露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对赵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马利清作为时任长城动漫总经理(2016年8月-2018年12月),对2017年长城动漫虚增净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且在2017年半年报、年报上签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该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对马利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俞连明作为时任长城动漫总经理(2018年12月至调查日),对长城动漫2019年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2019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信息披露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5月19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对长城动漫的处罚决定。

对俞连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刘阳作为时任长城动漫监事会主席(2016年8月-2018年12月)、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总经理(2014年11月-2018年1月),对2017年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虚增净利润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长城动漫2017年定期报告上签字,在该事项上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对刘阳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李嘉嘉作为时任长城动漫监事(2015年7月-2018年12月)、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财务总监(2014年11月至调查日),是2017年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虚增净利润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实施者,且在2017年长城动漫定期报告上签字,在该事项上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对李嘉嘉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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