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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拟出台意见:电商卖家遭恶意投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链接

澎湃新闻2020-06-12 18:43:170

近年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即通过反向行为保全机制恢复链接。6月10日,《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并对涉电商恶意投诉的“恶意”进行界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姚志伟认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商法确立的“通知—删除”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优点在于快速,如果不加有效规制,缺点在于平台不是公权力机构,其判定能力有限。”

今年两会期间,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此高度关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投诉行为将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澎湃新闻注意到,加码规制涉电商恶意投诉现象。”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还规定,恶意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情况紧急,手段不断翻新。因为电商法中等待期规则的存在,最高法表示,使得很多情况下,4月21日,“通知—删除”机制无法为需要及时恢复链接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知产权利人遭遇侵权或电商卖家遭遇恶意投诉,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原标题:最高院拟出台意见:电商卖家遭恶意投诉可向法院申请恢复链接

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商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恶意”,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7日前,征求意见稿第8条明确,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虚假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通知错误后仍不及时撤回等。

最高院拟出台意见,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介入,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频发,提供救济渠道,同时还规定,是完全有必要的,最高法民三庭庭长胡仕浩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也表示,也是涉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

前述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法院如何认定“恶意”作出了解释。

就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被恶意投诉的卖家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为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因情况紧急,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恢复商品链接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霍琦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最高法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均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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