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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女“实习生”控诉给上市券商白干10个月,法院判赔愈20万

财通社2022-01-05 19: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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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太平洋证券90后女“实习生”李某的维权案例,可以说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

该案例中,太平洋证券一直坚持主张这位美女是实习生,而事实上,双方也确实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但是该“实习生”愣是通过自己细心保存的证据,让法院确信,尽管没签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确定了这一点后,相应地太平洋证券就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不签劳动合同,违法;二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此,法院判“实习生”除了获得工资之外,还获得了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应补偿,合计愈20万元!

控诉白干10个月,要求支付愈11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披露的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李某是一名90后女大学生,2018年2月毕业。2019年3月5日,李某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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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合计支付21.35万元金额。裁决结果为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091.0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合计20.3万元。后李某及太平洋证券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又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李某请求变更为: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011.50元、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超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合计11.65万元。

对此,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在长达接近于10个月的实践学习中,从来没有催要过工资,也没有要求公司跟他签过劳动合同。李某从离开公司后入职了国信证券公司,她关于太平洋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写的是她是运营实习生。

关于李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太平洋证券公司认为,李某在公司实习,其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李某在来公司之前,并无任何行业经验。公司同时期入职、同样学历背景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才5000-6000元,故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李某不同意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坚称,首先,自己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及团建活动等。其次,自己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拖延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直到2019年8月15日,公司才开始办理入职手续。

李某指出,现公司多次阐明自己是实习生,并无法律依据。实习生的定义是在校生。自己早于2018年就毕业了,所以不是一个实习生,而是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李某提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否则,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一个考察期,且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可以披上劳务关系的外壳。这样对劳动者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认定标准。

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李某认为,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去举证,李某与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实发到手1万元。公司一直称李某在公司长时间工作而未发工资,所以以此判断李某是自认没有劳动关系及工资的,与实际不符,其次也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这其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为了证明双方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李某表示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团建活动,还拥有自己的工位。对此,李某提供了工位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和输入办公电脑密码的录像,以及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法院一审判赔愈20万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超系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长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长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本院认为李超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

因此,法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所述的宋长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李某陈述的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依法核算,但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合计20.35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太平洋证券去年被罚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洋证券还是一家上市券商,代码601099,目前市值228亿。因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上市保荐书,太平洋证券于去年10月份被四川证监局警告。

四川证监局10月11日披露了对太平洋证券的警示函措施,称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太平洋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太平洋证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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